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試的組織命題和試題試卷的保密等工作,加強研究生招生考試管理,保障考試制度的有效實施,使研究生招生的命題、考務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及教育部有關《試卷保密室、試卷印制、試卷保管等管理辦法》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是北京市教育考試院認定的考點之一。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院負責全校研究生的招生考務工作,具體包括考生的報名,組織學校審題委員會管理監(jiān)督,部分自命題科目試題的印刷、保管、分裝、寄發(fā),以及組織教師的評卷等工作;各學院負責組織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及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學院相應的自命題考試科目的命制及保密、部分科目試題印刷與評閱工作。
第三條 研究生院承擔考試期間,我校報考點考生由國家統(tǒng)一命題試卷的保管、保密工作;研究生院和招生學院各自負責報考我校考生相應試卷的保管、保密工作。
第四條 研究生院組織印刷與評閱自命題科目范圍包括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自命題科目,博士普通招考方式初試中外國語、業(yè)務課一和政治理論科目;各招生學院組織印刷與評閱自命題科目范圍包括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及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含初試與復試),學院相應的其他自命題考試科目。
第二章 保密責任人
第五條 學校分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副校長為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試保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招生考試報考點的招生考試保密工作;研究生院分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長負責具體落實各項相關工作。
第六條 研究生院安排兩名富有責任心和優(yōu)秀政治素質(zhì)的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工作人員為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保密指定工作人員(即試題專管員),負責從命題開始直至評卷結束期間的試題保管和保密工作。各研究生招生學院亦須安排相應的工作人員,負責學院在研究生招生考試(含初試與復試)期間有關試題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保密教育
第七條 研究生招生考試涉及到廣大考生的切身利益,與社會穩(wěn)定密切相關。凡涉及研究生招生考試各保密環(huán)節(jié)的工作人員必須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訓,簽訂保密承諾書,明確工作職責和保密要求。特別是要加強對命題和審題教師及接觸試題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增強保密意識,提高保密工作責任心。
第八條 研究生院和各招生學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組要加強命題和審題工作的領導,對參加命題和審題的教師及相關接觸試題的工作人員進行保密工作的宣傳和教育,確保有關保密工作文件和規(guī)定的貫徹實施,使相關工作人員增強保密責任感,樹立保密觀念、紀律觀念、法制觀念。
第四章 保密室管理
第九條 研究生院設立符合保密要求的專用試卷保密室,配置防火、防盜、監(jiān)控、非法侵入報警等相關設施。各學院亦須設立相關場所設施,加強保密管理。
第十條 保密室由兩名試題專管員負責,共同管理,試題專管員要嚴格遵守保密規(guī)定,凡進入保密室,兩名試題專管員必須同時在場,不得以任何理由獨自進入保密室。
第五章 命題和審題
第十一條 參加命題和審題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考試保密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二條 命題和審題教師不得以任何方式暴露自己身份、工作內(nèi)容、命題方式和地點,研究生招生考試開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與試題相關的內(nèi)容,不得參與考生的考前輔導班或接待個別考生的咨詢。
第十三條 命題和審題教師對試題的內(nèi)容、符號、公式、圖表、文字、每題的分數(shù)等項目必須認真核對,防止差錯,保證命題的質(zhì)量。避免考生使用計算器等工具進行答題。
第十四條 命題工作須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專用計算機上完成,命題和審題教師不得保留試題副本;命題結束后立即銷毀與試題有關的草稿紙(含電子文本)等材料;嚴禁在公用計算機或服務器上進行命題工作;不得將試題以電子郵件等方式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傳遞,以防泄題。
第十五條 經(jīng)嚴格審定試題正確無誤,命題和審題教師將試題袋密封并按規(guī)定簽名后,交研究生院負責接收試題的專管員,嚴格辦理試題交接手續(xù)。研究生院負責接收試題的專管員須將密封好的試題袋,按規(guī)定程序立即存進保密室的保密柜。
第十六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自命題審題委員會,負責對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自命題質(zhì)量工作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七條 凡直系親屬中有報考當年同類試題的考生,命題和審題教師及研究生院接觸試題的工作人員須執(zhí)行回避制度,本人應事先提出回避申請,不得隱瞞。
第六章 試題印制
第十八條 研究生自命題試題印制必須嚴格遵循“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十九條 根據(jù)研究生招生工作安排和各考試科目的實際人數(shù),確定印制試題份數(shù),對印制試題份數(shù)要按規(guī)定嚴格進行登記,并經(jīng)兩名試題專管員簽名驗收后,方可將試題放入保密柜。
第二十條 試題專管員要在印制試題前認真校對題樣,保證印制質(zhì)量,及時處理印制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嚴格執(zhí)行保密規(guī)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條 試題印制、封裝過程中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工作間。
第二十二條 印制完畢的每科考試科目的試題和底版必須及時撤離機器,放入專用保密柜。
第二十三條 印制過程中產(chǎn)生的廢卷、膠印版全部放入保密柜,考試結束后統(tǒng)一銷毀。
第七章 試題保管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院兩名試題專管員負責研究生院所需試題的保管;各招生學院指定人員負責學院所需試題的保管,
第二十五條 保密室必須具備防火、防盜、防潮、防蛀功能,配備密碼鎖鐵柜、雙鎖鐵門,并安裝監(jiān)控或報警裝置。
第二十六條 保持保密室內(nèi)干燥清潔,嚴禁吸煙和明火,并注意檢查電源、電器及消防設備情況,保衛(wèi)措施嚴密。
第二十七條 試題存放期間,必須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保密室鐵門及保密柜的鑰匙,由試題專管員分別掌管,開啟時須兩人同時在場。
第二十八條 試題在考前屬國家機密級文件,只能由監(jiān)考人員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在考場當眾拆封。啟用前,任何人無權以任何理由啟封。
第二十九條 任何人不準在考前復印試題。由于特殊原因確需復印試題的,須報經(jīng)主管領導批準后,于開考后指派兩人復印試題,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條 如發(fā)生試題丟失或泄密情況,必須立即上報主管領導,同時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查明原因,并進行及時有效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 根據(jù)教育部的規(guī)定,評閱、登分后的試卷,作為機要檔案在研究生院保存,到期后按秘密材料處理辦法銷毀。
第三十二條 凡本人或直系親屬參加本年度研究生招生考試者,不得參加試題的接送、保管、印制等工作。
第八章 領取試卷
第三十三條 在招生考試監(jiān)考人員領取試卷時,應嚴格履行交接手續(xù),防止錯亂。領卷人員必須認真核對應領取的科目和份數(shù),核對無誤并經(jīng)交接雙方簽名后方可將試卷從保密室領出。
第三十四條 監(jiān)考人員到考點辦公室領取或監(jiān)考結束交接試卷時,必須當面核對試卷科目、份數(shù)與監(jiān)考安排是否相符,核對無誤后履行交接手續(xù)。
第三十五條 領取試卷人員要做到人不離卷,取、送途中不得隨意逗留,不得攜帶試卷出入公共場所。
第九章 評卷
第三十六條 各招生學院成立評卷工作小組,評卷工作小組由各學院主管領導、命題教師、審題教師組成。
第三十七條 統(tǒng)一評分標準。評卷教師在評卷時要對照試題的標準答案,對試卷份數(shù)在100份以上的要經(jīng)過抽樣試評,由評卷工作小組確定統(tǒng)一的評分標準,做到公平、公正。
第三十八條 評卷教師和參與評卷工作人員應在學?;?qū)W院規(guī)定時間、地點評卷,一律不得帶回家評卷,不得向外泄露評卷情況,不得私自將試卷帶離評卷現(xiàn)場。
第三十九條 評卷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評卷程序和評卷規(guī)則,認真履行試卷的領取、送還時的交接手續(xù)。
第四十條 考試成績處理階段的一切信息均屬機密,未經(jīng)許可,任何工作人員都不得泄露或提前對外公開。
第四十一條 任何工作人員都不得擅自改動考生的考試成績。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北京市教育考試院規(guī)定,到考試院領取和送還全國統(tǒng)一命題的試題時,需有學校專車運送,并設有專門押車保衛(wèi)人員。
第四十三條 研究生院接收的全國統(tǒng)考的試卷或承接的有關全國性、全市性考試試卷,其保密工作參照上述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四條 研究生招生考試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時間節(jié)點緊、保密要求高。要做好這項工作,各級領導要切實加強保密責任教育,工作人員要以對考生、社會負責的態(tài)度,嚴格執(zhí)行保密紀律。對違反紀律造成泄密的,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和紀律處分,對觸犯刑律的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